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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04 点击数:

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保障我校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市本级含所有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不含出国出境)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填写“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2)并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省部级人员;

2、院士;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正、副厅级(司局级)人员;

2、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

凭据报销

(一)符合第一类人员差旅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三)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四)各类人员级别以人事处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报人事处、计财处备案执行。

(五)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工作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按照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统一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另行报销保险费;学生、外籍教师、临时聘用人员、外请专家等未统一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人员出差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每份不得超过30元。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核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出差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对特殊情况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并经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开展野外考察、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以及学生实习,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需提交“住宿情况说明”,并经审批后可按照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上述“有效证明”为合作或邀请单位院系、实验室等组织或机构签章的书面证明。“住宿情况说明”应明确注明相关事由、接待单位或接待人。“有效证明”、住宿情况说明”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确认,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者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参照九江市本级车改政策,实行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在包干区域内公务出差(包干区域应限定在市内各县市及毗邻县、市范围),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也可以按出差审批单批准的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公共交通相应等级票价金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绕道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原则上不予补报。

差旅费报销时须按“一次一单”的原则填写“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国内差旅预约报销单”,注明每次出差的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报销时应提供“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2),以及按规定粘贴好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七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在“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国内差旅预约报销单”上的“特殊事项申报”栏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包括由时间、行程、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等,由经费审批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八条 以非常驻地(九江)为起始点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事出有因的需在《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国内差旅预约报销单》“特殊事项申报”栏书面说明事由或原因,由经费审批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遗失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交通凭证,由本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如具体的车次、航班号、时间、起止地点、金额、事由等),经同行人员或知情人证明,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计财处分管处长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遗失单程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火车最低档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或双程搭便车的,将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的报销。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一般指头尾两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学习)期间的公杂费原则上不予以计发,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二)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按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如无书面通知,需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单位没有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可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凭据报销;不报销公杂费。省、市、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在短途交通费包干范围内的,也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标准包干使用),公杂费市外按每人每次80元包干使用,市内按每人每次6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三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办法,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抽调集中办公的,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标准参照集中单位当地行政事业单位的伙食补贴标准执行,个人不再报销伙食费;没有安排就餐的,可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集中办公地有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如没有安排住宿的,按出差住宿费标准百分之七十以内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公杂费。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参照本文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江市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包干使用。岛际往来的船费按实际凭据报销。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三十八条 校外人员差旅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须明确人员职称或职级,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会议费规定列支。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可在公杂费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身患重大疾病或年龄超过70岁的、确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院士,经单位审批,随行工作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三十九条 租车(船)费用的报销。

(一)因工作需要租车(船)出差的,需填写《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国内差旅预约报销单》列明行程,凭“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完整有效的租车、船合同(协议)原件(或用车、用船记录单)和合规发票,报销租车(船)费。

(二)租用交通工具时间段不计发公杂费补助。

(三)不得租用出租小汽车出差。

(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合同签署及招投标程序,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科研差旅费的报销。

(一)科研差旅费是指使用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安排的差旅费。

(二)二级教授且年龄满55周岁及以上者出差,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按第一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任务紧急,确需打车及租车的,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报销,不领取包干的公杂费。

(四)赴九江市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开展科研测试、监测、考察等科研工作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及本条第(二)点规定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用按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交通费用据实报销或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

(五)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中第三类“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六)开展野外考察、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科研活动,收取住宿费但无法取得正规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应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取得收费方提供收据(收条),收据应有收款人身份信息、亲笔签字及联系方式,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

“住宿情况说明”应明确注明相关事由、接待单位或接待人、费用收取情况,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横向科研经费差旅费原则上应参照本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核报销差旅费,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选择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如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车辆损失或与他人发生人身、财产纠纷的,由出差人员自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出差人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校内人员由九江学院按现行规定执行,校外人员套用以上条款执行结合九江学院实际执行,研究院副院长(含)以上一般按九江学院正高级职称执行。其他校外人员按九江学院一般工作人员执行或者套用九江学院相应人员执行。国际交通费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除院士外,机票一般为经济舱。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开始施行。

 

 

 长江绿色氢能产业研究院办公室                             X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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